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39650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等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情形,儘早規劃並落實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以利家長及學生瞭解並及早因應。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並妥善規劃多元評量等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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