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業奉總統110年12月1 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公布,並自111年6月1日 施行,為了避免跟騷法施行後,年輕學子不熟悉跟騷法規定而誤觸法網,因此特別利用內政部警政署所做"跟騷法懶人包"(請參閱附件)與各位學生分享與宣導。
「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可處5年徒刑,例如不顧對方意願而盯梢守候或尾隨接近,要求約會聯繫,或是以電話、網際網路、電子通訊或其他設備干擾對方等行為,均已觸犯跟騷法。
同學萬一遭到跟蹤騷擾,可尋求警方核發書面告誡;如果遇緊急狀況,應立即撥打110報警。另外也提醒同學,親密關係的確認並非一廂情願,而是要尊重對方意願,切勿以身試法跟蹤騷擾他人。
【跟騷法八類行為】,包括: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同學若在學校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可向學校性平申訴管道提申訴,申訴電話:04-8922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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