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2 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536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日」宣導海報,及教育部國教署以「尊重多元、精彩綻放」為主軸設計「420性平教育日學習單及簡報」均已掛載於教育部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gender.nhes.edu.tw/)。請貴校連結相關課程與活動,讓學生了解性別平等教育日的由來,深化學生性平意識,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的實踐,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
三、教育部國教署於4月20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日打卡活動」,邀請貴轄學校師生,手持性平標語拍照並標註於學校或個人臉書與IG,展現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決心。另教育部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拍攝宣導影片及性平標語手板掛載於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gender.nhes.edu.tw/),歡迎下載運用共襄盛舉。
四、請貴校落實「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相關宣導事項,透過相關課程教學及相關會議,確保全校教師、員工及學生均能瞭解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及新型態之跟蹤騷擾犯罪及相關法律規範。
五、請貴校加強宣導,倘學生遭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私密 照外流)、霸凌、暴力、血腥、或其他違反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等相關內容遭散播網際網路,請即尋求 iWIN 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協助下架。另iWIN服務信箱: iwinservice@image.tca.org.tw;服務電話:(02)2577- 5118,應宣導全校師生周知並張貼於學校公布欄等顯目之處。
六、立法院於112年1月7日與10日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4法聯修相關法案,請各校加強宣導。包括《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方面增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文禁止偷拍、強拍、散布、營利以及深偽換臉等不法行為,並且提高刑度,最重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修法提高刑責,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無正當理由持有也要罰,並且增加網路業者,下架以及保留證據的責任。另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升層級由行政院督導保護成效,並且新增「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強化人身安全。最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讓性私 密影像被害人也準用此 法,補助被害人得到諮商、社工、訴訟等資源, 並且個資 不得被曝光。
七、為持續落實CRC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54點,「打造一個能支持學生安心學習、沒有霸凌的教室」,請各校加強教師建構安全教室的能力,提高教育人員CRC知能,並強化學校行政主任、組長及教師相關教育訓練,使其在處理體罰與霸凌等案件時,符合CRC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