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規定,各校應於109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後續得持續集意見並循民主程序修訂改善。
三、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
連結網址: https://cloudschool.chc.edu.tw/open-message/074723/view-news/563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